環保“領跑者”制度開始實施
發布時間:2015-07-02瀏覽量:2006次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信息化部和環保部發布了《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對環保“領跑者”的基本要求、遴選和發布等做出規定。
環保“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范圍內環境保護和治理環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績和效果即環境績效最高的產品。
產品的具體要求有四點,一是產品環保水平須達到《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標準,且為同類型可比產品中環境績效領先的產品;二是推行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注重產品環境友好設計,采用高效的清潔生產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清潔生產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較低;三是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性能優良,達到產品質量標準要求,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四是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承諾“領跑者”產品在主流銷售渠道正常供貨。
根據《方案》,環保“領跑者”遴選和發布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環保“領跑者”標志委托第三方機構征集、設計,按程序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可在產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使用環保“領跑者”標志。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給予環保“領跑者”名譽獎勵和適當政策支持。